咖啡店里的微型手办。 朱晓颖 摄
黄匀柔是台湾高雄人。过去,她的父母在大陆投资经商。她在南京上完小学、初中后,到台湾读高中、大学。大学英语专业毕业后,她回到南京,曾在一家培训机构做英语老师。
张可是陕西西安人,从南京东南大学生物医学工程系毕业后,留学法国。回到南京后,曾在一家医疗公司短暂做过医疗仪器开发的工作,后在一家外企担任工程师职务。
两个人的结识是由于黄匀柔母亲的一次偶遇。“小柔的妈妈偶然碰到我,觉得我不错,问我第二天有没有时间和她姑娘见个面、喝咖啡,但我那天和别人约好去踢球,但最后也没去踢球。”张可耿直的言语让人忍俊不禁。
经过黄匀柔母亲撮合,两人渐渐熟悉起来,互生好感。2017年,两人喜结连理,步入婚姻的殿堂。
“理工男和文科女的搭配,过日子不累。”对此黄匀柔有切身体会。做英语老师那段时间,教育工作事项繁杂,需要付出耐心和细心,精神压力比较大。对此张可发挥自身优势,条分缕析,给出有效建议。
甜蜜的小两口在2019年突遇变故,张可身患重病。黄匀柔清晰记得,张可突发疾病的当晚是个周六。她刚刚进入教室准备上课,就接到张可朋友打来的电话,赶到医院得知,爱人突发脑溢血,于是紧急手术。
那段时间,黄匀柔在医院日夜看护。为更好贴身照顾丈夫,她辞去工作,协助丈夫走上康复之路。“在康复机构的日子确实难捱,但他很坚强,主动配合康复训练,反倒给我们很大的精神动力。”
在此期间,为给丈夫制作健康饮食,黄匀柔重拾了曾经系统学习的烹饪、烘培技能。
张可的情况日益好转,黄匀柔的烘焙技能也日益见长,干脆,二人开了咖啡店。“做老师时我的英文昵称叫‘CAKE’(蛋糕),没想到最后真的在做CAKE。”黄匀柔笑着说。
咖啡店起名“高雄Hi~Five亥午”是张可的主意。“‘亥’‘午’是取我们两个人的生肖,‘Hi~Five’也是合拍之意”。
户外气温已降至零下。天气寒冷,进店买咖啡、甜品的客人络绎不绝。人们哈着气走进咖啡小馆,端着暖暖的咖啡满意而去。(完)
@劳动者 岁末年初求职换岗须慧眼辨“坑”****** @劳动者 求职换岗须慧眼辨“坑” 岁末年初,不少劳动者开始谋划新一年的工作,互联网招聘网站浏览量也开始增多。“保障就业”“高薪就业”的承诺可信吗?“工资没发,先交了一堆‘工杂费’”这事儿靠谱吗?招聘广告上的工资数额与实发工资不一样怎么办?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提醒劳动者求职应聘时,小心入坑。 岗前培训变成“培训贷” 徐某利用其经营的某软件公司、某信息公司,虚构招聘员工事实,在多个互联网招聘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主动邀请求职者进行面试,并虚假承诺高薪,后提出需要岗前培训,诱骗求职者签署培训协议,收取培训费用。徐某以保障就业为诱饵,使用签订培训及安置上岗协议的手段,诱骗应聘者贷款参加其公司的有偿培训,骗取应聘者贷款共600余万元。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实践中,个别不法分子通过公司化运作、采用“招转培”模式等虚构招聘事实,诱骗劳动者贷款参加所谓的培训,骗取求职者缴纳手续费、培训费、违约金等费用。法官提醒,劳动者应理性对待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的承诺,慎重对待各类“培训贷”。在发现被骗后,应第一时间报警,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未上岗先交钱 2019年5月至7月间,邱某伙同刘某、张某等人,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大厦租用办公室,通过招聘网站以“某某集团”名义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诱骗应聘者来公司面试、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通过设置考试、考核等环节“刷人”,以收取被害人培训费、服装费、门禁卡费、违约金、烟钱等理由骗取应聘者钱财涉案金额8万余元。邱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招工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最后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以各种名义向劳动者收取一定数额的钱款或财物,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官提示,劳动者需擦亮双眼,对用人单位巧立名目收取费用的行为勇敢说“不”,并可向人社部门投诉。遇不法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招工方式骗取财物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招聘广告不等于劳动合同 杨某自2019年9月2日入职某石化公司工作,其间某石化公司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3月11日,杨某以某石化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杨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石化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差额37800.95元、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10400.47元等。劳动仲裁部分支持其诉求后,杨某不服起诉到法院。 双方争议焦点为杨某的月工资收入。某石化公司提交2019年9月2日的劳动合同一份,其上约定月工资为3500元,杨某对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不认可,主张其月工资为8500元,并提交招工简章原件及网站截图予以证实。某石化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认为无用人单位公章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系单方证据,薪资待遇应按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劳动合同加盖某石化公司的公章,并有杨某的签字手印。经法院释明,杨某不申请笔迹鉴定,也未就该合同存在欺诈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在法律上只是一种要约邀请,并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故杨某主张以月工资8500元的标准计算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按照3500元的标准判决某石化公司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募集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等为要约邀请。如其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可以构成要约。 法官介绍,劳动者若要用人单位兑现招聘广告中的承诺,应该要求用人单位将招聘广告中的内容写入劳动合同中,以便维权时提供相应依据。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应关注薪酬发放、社保缴纳等涉及自身重大利益的事项,是否与用人单位最初承诺一致,如不一致应及时与用人单位交涉,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通过法律手段及时维权。 周倩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