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提示做好近期寒潮天气防范应对工作******
中新网1月12日电 据应急管理部网站消息,气象部门预测,受强冷空气影响,1月11日至15日,寒潮天气将自西向东影响我国大部地区,最高降温超20摄氏度,将出现大范围雨雪天气。应急管理部日前向受影响的30个省份发出提示,要求落实落细寒潮天气防范应对各项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应急管理部提示,此次寒潮天气过程影响范围广、降温剧烈,具有降水相态复杂、雨雪雾大风等天气并发的特点,且当前正值春运交通出行高峰,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风险高。要从四个方面做好近期寒潮天气防范应对工作:
一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趋势。加强与气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能源等部门联合会商研判,强化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形成防范应对工作合力,做好不同地区防范应对暴风雪、剧烈降温、冰冻、强降雨等分类指导。
二是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整治。重点关注雨雪冰冻天气对春运交通、旅游景区及施工场地等影响,加强路况巡查,及时发布灾害预警信息和防灾避险指引,必要时及时管控相关路段、关停景区和施工场地等。
三是强化抢险救援准备。加强除雪车、融雪剂等抢险物资储备,视情在重点路段、重要区域提前预置抢险救援力量和物资,全力做好突发险情应急处置。
四是精准有序做好救灾救助。妥善保障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推动交通、电力、供暖、供水、通信、能源等部门按职责落实保供保畅措施,确保人民群众温暖过冬、安全过节。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